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6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原审被告:孙亮,男。
原审被告: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金海明月19号综合楼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54608468K。
法定代表人:孙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孙亮、宁夏赛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7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孙亮向***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1月3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孙亮、赛恩公司未作陈述。
***一审诉请判令:1.孙亮向***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自2020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孙亮向***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3.**、赛恩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主文:一、孙亮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730000元;二、孙亮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1月3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孙亮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元;四、**对孙亮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00元(***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780元,可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孙亮、**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的逾期利息标准是否有误。
**主张一审认定孙亮向***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导致**的担保责任加重,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经***与孙亮确认,截止2019年12月18日,孙亮尚欠***借款120万元,孙亮确认2020年1月30日前清偿完毕全部欠款,如未如期偿还欠款的,则同意自2020年1月30日起以120万元基数,按每月2%的利率标准,向***支付利息,直至清偿完全部欠款日止。**就孙亮上述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经***一审庭审确认,孙亮尚欠其借款本金73万元。一审根据***自行确认的借款本金以及各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认定孙亮向***偿还借款本金73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该规定的施行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而本案一审立案受理时间为2020年3月27日,早于规定的施行时间,故上诉人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 艳 贝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黄 燕 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秋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