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德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春市德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机电工程学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02财保411号
申请人:长春市德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机电工程学校,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朱蓬勃,校长。
申请人长春市德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机电工程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9月10日予以受理。该案受理前,申请人长春市德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向该委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机电工程名学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吉林市万鑫支行2200161314605500××××户内存款70万元,并提供了中国打的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吉林市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吉仲(保)字[2018]第0013号《委托财产包全函》,委托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机电工程学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吉林市万鑫支行2200161314605500××××户内存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迟大伟
审判员  刘忠军
审判员  王占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许柏松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