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德域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德域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机电工程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2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德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机电工程学校,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朱蓬勃,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德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机电工程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吉仲调字第0050号仲裁调解,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林机电工程学校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德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机电工程学校返还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德域科技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和验收保证金全计636,600.00元;案件仲裁费15,987.00元、保全费4020.00元、保全担保费1050.00元,合计21,057.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机电工程学校承担。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该纠纷在仲裁受理期间,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曾作出(2018)吉0202财保41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林机电工程学校的银行存款,为了便捷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德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机电工程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吉仲调字第0050号仲裁调解书,指定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泉
审 判 员  马利军
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