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索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川博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与北京远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涪法民初字第04804号
原告重庆市川博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5146-3,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兴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徐婷,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远索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101-1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川博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远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川博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川博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重庆市川博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