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1民初949号
原告:浙江邦泰软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钟管镇钟管村鱼西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78265667G。
法定代表人:朱以帆。
被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船厂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674963Y。
法定代表人:陈祖贤。
原告浙江邦泰软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邦泰软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邦泰软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建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代书记员 许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