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20133号之一
原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祖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可青,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芳,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朝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汉铭,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朝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7,170元,由原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佳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屠晓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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