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阳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福州福禾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新阳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160号
原告:福州福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QQC45Q,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南园路19号苍霞新城嘉和苑6-7座连接体南区二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范双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阳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66388060H,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主楼625号(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傅爱新,职务不详。
原告福州福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禾公司)与被告湖南新阳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新阳公司的银行存款17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福禾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新阳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