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宇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男,住浙江省湖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宇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省宇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经给被上诉人***当即支付了各项赔偿费用20000元,当即履行完毕,被上诉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
***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华
书 记 员 舒 丹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