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12执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75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审 判 员  李海涛
代理审判员  毕志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玉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