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12民初1868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165347993M。
法定代表人:赵永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家文,男,该公司会计,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洋,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曲继伟
人民陪审员 杨海波
人民陪审员 杨翠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隋素平
书 记 员 胡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