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02民初10572号之一
申请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吕英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徐琳琳,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永令,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鲁0602民初1057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宁海分理处、账号为15×××88的银行账户内存款62万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账号为06×××38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0万元。申请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宁海分理处、账号为15×××88的银行账户内存款62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账号为06×××38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宁海分理处、账号为15×××88的银行账户内存款62万元;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账号为06×××38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张岱松
人民陪审员  赵 军
人民陪审员  宁雯静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