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枫林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02民初10572号
申请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枫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吕英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徐琳琳,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永令,该公司经理。
担保人:吕金娣,女,200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世兴路**内**。
法定代理人:吕英林,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世兴路**内**
申请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吕金娣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宁海路96号附16至附18号、建筑面积929.79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枫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2万元,冻结期限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
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吕金娣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宁海路**附16至附**、建筑面积929.79平方米、烟房房权证芝字第**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1套;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张岱松
人民陪审员  赵 军
人民陪审员  宁雯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