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梁家疃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12民初2460号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洋,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村民委员会(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平,女,1969年1月26日,该村党支部书记,住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洋、被告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本金668359.51元,逾期违约金313850.68元,(截止到2020年6月5日)并继续支付违约金到本案结束。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在被告村西北侧森豪家具城东侧为被告施工牟平区***电器厂、厂房。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合同价款1180000元,后被告又变更增加工程。2010年11月5日,经被告委托工程造价核定确认原工程造价为2377925.84元,审定后的工程造价为2003359.51元(审减值374566.33元),原告也认可。被告三次累计付款1335000元,尚欠本金668359.51元。
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村民委员会辩称,根据原告提交的审计报告欠款本金数额是属实,但是这个帐是2011年之前的帐,代理人没有经手,不清楚,对于施工的相关情况代理人也不清楚。目前村的帐目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人)承包建设被告(发包人)发包的位于村西北侧,森豪家具东侧的***电器厂、厂房工程,工期为2009年6月10日至2009年9月20日,合同价款为118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3.竣工结算......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自开工之日起,八个月内不付款。八个月至十二个月内将工程款全部付清。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则按人民银行规定承担贷款利息。”原告主张涉案工程已于2010年11月5日前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向本院提交了烟台天陆新造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电器厂厂房工程审计验证报告》,该审计报告中载明审定工程造价为2003359.51元。原、被告双方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中盖章确认。被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印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对之前的事情不清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三张收款收据,自认已收到被告付款1335000元。原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主张自2010年11月6日至判决生效为止计算利息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按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过高,其主张应按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进行了施工,且经烟台天陆新造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而原告及被告亦在审计报告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中盖章确认,故本院对原告已施工工程价款2003359.51元予以确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付款收据,自认被告已付款1335000元,则被告尚欠款项数额为668359.51元。根据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逾期付款的起算时间、计算标准有明确约定,故原告以欠付款数额668359.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理由正当,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自2019年8月20日起贷款利率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结合双方施工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及利息起算时间的约定,本院认定自2010年12月5起开始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668359.51元,并以668359.51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村民委员会(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北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68359.51元,并以668359.51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2元,减半收取计6811元,由被告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村民委员会(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鱼鸟河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继宝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顾广凯
书 记 员 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