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民初3968号
原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河南起重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94084639。
法定代表人:金庆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希,男,1989年9月4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男,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原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2020年11月23日,原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5元,由原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