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

***与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1932号
原告***,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庆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94084639。
住所地:长垣市河南起重工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李保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