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

*冠军、任培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4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冠军,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头洪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包头洪盛)。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怀朔镇工业园区3号。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巨人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巨人大道1号南段。
法定代表人:***。
一审原告:任培良,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一审被告:***,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一审被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位庄工业区中段。
法定代表人:石继臣,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一审被告:云南大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利红,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河南起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冠军、被申请人包头洪盛化工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巨人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因与一审原告任培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冠军申请再审称,任培良摔伤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操作吊车失误所致,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应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只是涉案冶金电动双梁起重机的购货方,安装方为河南巨人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一审宣判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申请人表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并称没有证据证明参与安装的吊车是被申请人的。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又以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为由申请再审,并提供一份证人证言,但该证人证言证明被申请人使用吊车安装起重机与一审查明被申请人只是购货方,不负责安装,不选任安装工人的事实不符,且该证言为复印件,又非客观原因在二审结束前不能提交,依法不属于新证据。生效判决认定申请人为雇主,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其主张被申请人应承担全部责任无事实依据。综上,*冠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仝兴福
审判员多甜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卿
书记员*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