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83民初361号
原告:新乡市众益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9LQANB8T。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巨人大道南段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城浩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MJEUU76。
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阳镇三尖村(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94××××。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巨人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好。
原告新乡市众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浩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众益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理查明,无盐城浩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
本院认为,经查询,无盐城浩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新乡市众益工贸有限公司所诉被告主体有误,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众益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81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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