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

新乡市众益工贸有限公司与盐城浩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83民初361号 原告:新乡市众益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9LQANB8T。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巨人大道南段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城浩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MJEUU76。 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阳镇三尖村(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94××××。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巨人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好。 原告新乡市众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浩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众益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理查明,无盐城浩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 本院认为,经查询,无盐城浩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新乡市众益工贸有限公司所诉被告主体有误,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众益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81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