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华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晨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华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晨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84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高邮市华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
107434元(利息顺延),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512元。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7月25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公安部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K×××××号汽车,我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2、因邮寄送达未能实现,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向东晨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到庭。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高邮市送桥镇德华社区居民委员会、高邮市税务局送桥税务分局实地调查得知,被执行人东晨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负债较多,早已不再经营,纳税申报为零;
3、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向高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未有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东晨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无房产信息,故无法采取搜查措施;
4、因被执行人东晨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5、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告知书,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我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未在告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