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晨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桥支行与东晨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4680号
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桥支行,住所地高邮市***送驾路137号。
主要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仲铭,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东晨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发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江苏中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桥支行诉被告东晨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晨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被告***、江苏中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未能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其它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桥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剑
代理审判员*平
代理审判员常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