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6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胜利村长源组(长沙望城鹏鹞水务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汀汀,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甜,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双丰村代家湾组(杨建明私宅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帆。

原告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63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银盆支行8201××××3318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望城红旺支行4305××××0336账户、华融湘江银行望城支行7903××××4065账户的银行存款3548533元。2021年2月10日,申请人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省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银盆支行8201××××3318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望城红旺支行4305××××0336账户、华融湘江银行望城支行7903××××4065账户银行存款354853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向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唐 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