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636号
申请人: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胜利村长源组(长沙望城鹏鹞水务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汀汀,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甜,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号。
负责人:王治新。
被申请人:湖南省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双丰村代家湾组(杨建明私宅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帆。
原告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金3548533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保险额为3548533元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省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4853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向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唐 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