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636号之二
原告: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胜利村长源组(长沙望城鹏鹞水务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汀汀,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甜,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双丰村代家湾组(杨建明私宅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帆。
原告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94元,由长沙沃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向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唐 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