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锐展览有限公司

成都易展广告有限公司与宁波东锐展览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8民初5558号

原告成都易展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柳。

被告***锐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筠。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易展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锐展览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易展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彭有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