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8民初5558号
原告成都易展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柳。
被告***锐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筠。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易展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锐展览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易展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彭有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