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锐展览有限公司

上海宏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宁波东锐展览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342号
原告:上海宏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121号1幢4549室。
法定代表人:李贵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丽,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锐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017幢(9-38-1)。
法定代表人:王莉筠,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锐展览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宏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宏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甘喆辰
书 记 员 陈迎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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