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民初33号之一
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8056286G。
法定代表人:阿其拉图。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赛,公司员工。
被告:联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78号(建行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782911529H。
法定代表人:贾小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谨,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嘉兴瑞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中瑞国际广场12幢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60572078F。
法定代表人:叶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进,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宇工程有限公司、嘉兴瑞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冬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骏健
书记员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