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宇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某某经营部与联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彬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陕0482执恢15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XX经营部与被执行人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XX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称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公司亏损严重,无履行能力。经查询该公司有银行存款,但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亦对该账户轮候冻结。尚不确定是否能轮候扣划到存款,待其他法院执行后,再依法采取措施。执行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供被执行人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浙030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XX工程公司案件拍卖款未兑付。经网上委托瓯海区人民法院协查,瓯海区人民法院函复再无未兑付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482执恢153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宁 审判员  李金刚                                     审判员  张小艳  
书记员  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