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4103号
申请人: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贾峪镇槐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84842159J。
法定代表人:朱玉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英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苌高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宁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文景街**(1-19)。
法定代表人:陈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宁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宁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3498.5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宁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3498.5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