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宁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0182执39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贾峪镇槐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84842159J。
法定代表人:朱玉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英杰、苌高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宁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文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6209101XW。
法定代表人:徐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蒙光,男,汉族,1950年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关于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宁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浙江宁达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4391.6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76元、保全费273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宁达建设有限公司已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款379943.78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594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故本院(2020)豫0182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付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