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6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贾峪镇槐林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朱玉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苌高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英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宁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文景街90号(1-19)。
法定代表人:陈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蒙光,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宁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41元,减半收取2720.5元,由上诉人河南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姚振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朱家珍
书记员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