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21执保1691号
申请人: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广生村荷塘坪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迎春,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提供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长沙县星沙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