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江执民字第1678-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勤学。
被执行人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569580元,执行费人民币8096元。申请人依据(2014)杭江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A×××××、浙A×××××、浙A×××××、浙A×××××号四部车辆,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67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