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执40号
申请人新乡市大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城南三公里。
法定代表人王双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史庄镇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执行人冯凯,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执行人冯全武,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关于申请人新乡市大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冯凯、冯全武追偿权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24民特3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文书生效后支付申请人2933215.83元。因被执行人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冯凯、冯全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新乡市大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冯凯、冯全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存款,有一辆车;冯全武名下无房产、无存款,有一辆车;冯凯名下有房产、无存款、有车辆;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已查明的房产和车辆,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理;申请对被执行人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苗木进行了部分查封。
我院通过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冯凯、冯全武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现在不是拍卖苗木的最佳季节,等到今年十月份之后再申请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4民特30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冯凯、冯全武有继续向申请人新乡市大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光
审 判 员 潘贵喜
审 判 员 魏 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王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