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4民特303号
申请人:新乡市大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城南三公里。
法定代表人:王双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伟,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史庄镇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芳,总经理。
申请人:王芳,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获嘉县。
申请人:冯凯,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获嘉县,系王芳丈夫。
申请人:冯全武,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新乡市大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芳、冯凯、冯全武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于2019年10月16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11月30日前归还新乡市大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933215.83元。
二、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从2018年7月5日起以未付代偿款本金2933215.8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1‰向新乡市大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此款于2019年11月30日前一并归还。
三、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新乡市大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每月向银行支付的代偿款利息29625.48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5日起以月利率10.1‰每月向新乡市大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此款于2019年11月30日前一并归还。
四、王芳、冯凯、冯全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逾期,新乡市大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可对上述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新乡市大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新乡市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芳、冯凯、冯全武于2019年10月16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岳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