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1813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渥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8394770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中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西中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