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3执1164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永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62577877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枫露兰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枫露兰湾小区。
负责人***,系主任。
宝鸡市永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枫露兰湾小区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身份信息,无法进行网络财产查控,经传统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303执1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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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