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永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永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03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永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丹,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海平,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永信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303执82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要恢复执行,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