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格瑞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格瑞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9民初68号
反诉原告:陕西格瑞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汇鑫IBC2幢20608室。
法定代表人:程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婉儒,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旭,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福存,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代理人:陈健,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陕西格瑞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被告天津市莱茵环保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以与反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反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陕西格瑞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陕西格瑞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新红
审 判 员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钱开顺
二〇一九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吴运媛
书 记 员  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