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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陕西瑛睿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5民初5307号
 
原告:韩某某。
原告:董某某。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韩某某、董某某、***诉被告***(高伟)、***、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详细,法院查找无此人,且原告也无被告其它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某、董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2元,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建文
 
 
 
                                   二0二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