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绿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与陕西民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韩城韩禹建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81民初974号 原告:韩城市绿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沛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城韩禹建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武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民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武学,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韩城市绿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韩禹建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民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4月15日、4月18日立案受理了(2018)陕0581民初2663号、(2019)陕0581民初926号、(2019)陕0581民初927号、(2019)陕0581民初974号、(2019)陕0581民初975号共五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付人民币共计10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1日,原告与二被告经协商后三方签订协议,约定第二被告欠原告的100000000元由第一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协议签订当天第一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将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欠其120000000元水泥款中的100000000直接支付给原告,并出具了付款委托书。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分五次支付了上述款项。2018年6月因被告涉嫌经济问题该款被追回。现原告分别以标的20000000元、20000000元、20000000元、30000000元、10000000元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五案属同一原告、相同被告、相同事实,故该五案应予合并审理,而合并审理后诉讼标的不属本院管辖范围,故应将该五案合并审理并移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8)陕0581民初2663号、(2019)陕0581民初926号、(2019)陕0581民初927号、(2019)陕0581民初974号、(2019)陕0581民初975号合并审理并移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员 孙娟娜 人民陪审员 孙艳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琪 2019058197491610581222238874201812113000000020161111122016122018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