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81民初1531号
本院于2019-06-28受理了原告韩城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城市佰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绿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张华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樊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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