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2002号
原告:***,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盼,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市绿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222238874J。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XX大街XX段。
法定代表人:丁沛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萍,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鹏,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韩城市绿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三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延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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