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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唐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526民初1089号之一
原告蒲城唐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冉 肖 红
人民陪审员 李 跃 龙 人民陪审员 李 荣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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