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5644号之二
原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XX城县西侧。
法定代表人:校步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迪,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111号陕西省XX园XX店二、XX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玉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6元,减半收取79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佩璋
审 判 员 田利娟
人民陪审员 张 科
二0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薛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