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7382号
原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西侧。
法定代表人:校步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迪,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郭分良。
原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38元,应减半收取6219元,由原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福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武 航
书 记 员 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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