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远泓道路材料有限公司、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1093号
申请人:山东远泓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凤凰镇林家村南3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EQBUC6P。
法定代表人:王桂香,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尧山镇六合村渭清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36991Q。
法定代表人:校步文,经理。
申请人山东远泓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远泓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远泓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山东远泓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靳 松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