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新乡市龙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2民初4542号
原告:新乡市龙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与新中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新闻大厦18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西安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4幢3层40302室。
法定代表人:校步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龙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龙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9元,减半收取1074.5元,由原告新乡市龙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