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7民初81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虎,勉县武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玉
被告: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
负责人:江雪
第三人:董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分公司、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董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不予收取,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2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胡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熊蕾
书记员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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