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1414号
申请人:魏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9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601092635魏某某魏某某。
被申请人: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企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35832U。
法定代表人:张宝玉,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魏某某魏某某与被告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某某魏某某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在勉县茶店镇财政所质保金1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某某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冻结被申请人在勉县茶店镇财政所质保金1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魏某某魏某某预交。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晏   晓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鑫 中
书记员杨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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