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7民初1202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颖利, 陕西维公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张宝玉,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申请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志 刚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汪 奕 源
书 记 员 郭 云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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