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7民初547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永喆,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略阳县两河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赵成轩,该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连华,陕西省略阳县两河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刘冰,男,汉族,陕西省勉县人。
第三人:张栋森,男,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县两河口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冰、张栋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50元,减半收取131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员 王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金天
书 记 员 严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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