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略阳县两河口镇人民政府、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7民初547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永喆,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略阳县两河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赵成轩,该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连华,陕西省略阳县两河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刘冰,男,汉族,陕西省勉县人。
第三人:张栋森,男,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县两河口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冰、张栋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50元,减半收取131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员 王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金天
书 记 员 严旋
1